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0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涂子傑
被 告 沈志達
沈麗芬
沈順成
沈順挺
沈凰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