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8號
原 告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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