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9號原 告 闕麗梅 訴訟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張立業律師被 告 星辰貿易即張顯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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