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49號
TPEV,111,北簡,149,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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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9號
原 告 闕麗梅


訴訟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星辰貿易張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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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