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子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6,57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