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94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福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琇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