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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5548號
TPEV,111,北小,5548,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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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54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 告 英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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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巨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