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4963號
TPEV,111,北小,4963,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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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49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吳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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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