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4913號
TPEV,111,北小,4913,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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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9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鍾富丞
被 告 高國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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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