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913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鍾富丞 被 告 高國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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