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4792號
TPEV,111,北小,4792,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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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479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龔廷豪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479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 年12月22日上午11時21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964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964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在北安路與大直街口 駕駛1959-A6 號車,過失撞及原告BBC-7753號保車,經原告 理賠新台幣16,964元(已自行扣除零件折舊)等,已經原告 提出發票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 、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 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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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