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259號
原 告 和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FOUR SEASONS
台北大樓管理中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7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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