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4037號
TPEV,111,北小,4037,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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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40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江文良
被 告 邱九桁(即邱呈鈺之繼承人)


陳虹樺(即邱呈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邱呈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邱呈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九桁(即邱呈鈺之繼承人)、陳虹樺(即邱呈鈺 之繼承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呈鈺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0.845%加碼年利率1%計算利息,存續期間利率隨上開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邱呈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50,568元未清償。嗣邱呈鈺於111年2月19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未依法拋棄繼承,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爰依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邱呈鈺申辦貸款,尚積欠50,568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通知函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姐妹,4、祖父母。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38條、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邱呈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應償還其積欠之上開債務,而其於111年2月19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51號公告、繼承系統表、士林地院家事庭111年9月19日士院錫家友111年度司繼字第851號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51號卷宗,查核屬實。又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係採當然限定繼承,是原告主張被告應於繼承邱呈鈺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自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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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