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222號
上 訴 人 周錦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一
一一年北小字第三二二二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