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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3220號
TPEV,111,北小,3220,2022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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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琇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間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
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700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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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