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1317號
TPEV,111,北小,1317,2022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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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0月 21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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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