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原小字第13號原 告 侯君妮被 告 何致勳 楊曜綸 潘柏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克倫(原名:林克倫) 潘宥丞(原名:李銳祥) 呂坤衛 卓家慶 許忠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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