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原小字,111年度,13號
TPEV,111,北原小,13,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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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原小字第13號
原 告 侯君妮
被 告 何致勳
楊曜綸

潘柏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克倫(原名:林克倫


潘宥丞(原名:李銳祥

呂坤衛

卓家慶
許忠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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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