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4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
被 告 康珍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最高法院大法庭已經言詞辯論將有統一見解的可能,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以遵循大法庭意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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