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醫簡字,110年度,1號
TPEV,110,北醫簡,1,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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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醫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慶昌陳威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550元,上訴人應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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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