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956號
TCEV,111,中補,3956,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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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AWE-3613車主)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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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