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32號
原 告 鄭涵予
被 告 龔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即訴之聲明第一項
前段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遊戲帳號使用權,該遊戲帳號價值為20,0
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返還遊戲寶物,而該寶物
價值則為45,000元(均參買賣合約書第2條);又訴之聲明第二
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000元。計算式:2萬+4.5萬+2.5萬=9
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