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914號
TCEV,111,中補,3914,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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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14號
原 告 張慧端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進保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000元,應
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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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