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03號
原 告 逢甲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卜昭復
法定代理人 王麗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花啓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於15日內提出「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10
」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