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901號
TCEV,111,中補,3901,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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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01號
原 告 蕭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佩玲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4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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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