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862號
TCEV,111,中補,3862,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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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862號
原 告 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鏡彰
訴訟代理人 蔣政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巍原發支
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21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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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