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861號
原 告 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慧玟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伊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