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839號
原 告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登照明有限公司、楊福文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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