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830號
TCEV,111,中補,3830,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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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8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軒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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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