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778號
TCEV,111,中補,3778,202212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78號
原 告 曹嘉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EDA VIRGILIO JR RUMBAOA(艾德)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