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17號
原 告 王重鈞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志國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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