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柯玉川
吳祈德
郭怡君
黃士寧
許宸豪
蔡文治
李璟岳
莊孟瑜
何惠平
洪瓊惠
黃雅芬
蔡瑋倫
朱唯中
郭晉麟
葉威槿
鄭琇紜
朱唯廉
陳芊菱
黃志宏
洪昆明
黃志源
賴美鈴
林美佐
陳慧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立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瑞美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行及當事人欄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行 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
更正前 3,982,063元 (無被告之相關記載) 更正後 3,982,063元(見臺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中估字第111011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第5頁) 被告 立彩建設有 限公司 設臺中市○ 區○○路000 號22樓之2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陳瑞美 住同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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