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483號
TCEV,111,中補,1483,2022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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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柯玉川
吳祈德

郭怡君
黃士寧
許宸豪

蔡文治

李璟岳

莊孟瑜

何惠平

洪瓊惠

黃雅芬
蔡瑋倫
朱唯中
郭晉麟

葉威槿

鄭琇紜

朱唯廉

陳芊菱

黃志宏

洪昆明

黃志源

賴美鈴

林美佐

陳慧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等與相對人即被告立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於111年11月25日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補費裁定具狀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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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