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立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鈺精機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反訴部分為260800元,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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