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35號原 告 呂自耿 被 告 洪瑞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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