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2486號
TCEV,111,中簡,2486,2022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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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86號
原 告 林毓幃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趙犁民
被 告 王震
粘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趙梨民」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 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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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