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1451號原 告 楊林淑美訴訟代理人 楊秉堯 被 告 林耀庭即林呂葉之繼承人 林信平即林呂葉之繼承人 林哲庭即林呂葉之繼承人(遷移日本) 廖淑美即林俊庭之繼承人 林文玫即林俊庭之繼承人 林文郁即林俊庭之繼承人 黃明宏即林俊庭即林文俐之繼承人 黃群惟即林俊庭即林文俐之繼承人 黃群凱即林俊庭即林文俐之繼承人 張美秀即黃嬌娜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生 被 告 張淑華即張佐銘之繼承人 張泰琪即黃嬌娜即張佐銘之繼承人 徐燕貞即黃嬌娜即張振福之繼承人(撤回) 張貴媛即黃嬌娜即張振福之繼承人 張雅婷即黃嬌娜即張振福之繼承人 張楚崴即黃嬌娜即張振福之繼承人 黃賴阿英即黃文雄之繼承人(111/12/14歿) 黃建忠即黃文雄之繼承人 黃建德即黃文雄之繼承人 黃玲玉即黃文雄之繼承人 曾張阿足即張呂雪薇之繼承人 吳翠瓊即吳張秀絹之繼承人 吳佳騰即吳張秀絹之繼承人 吳貳圃即吳張秀絹之繼承人 廖橋信即高張綾珠即高祥賓之繼承人 高庭娟即高張綾珠即高祥賓之繼承人 高祥菁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高祥樹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高祥欽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高文玲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高琴蘭即高張綾珠之繼承人 張紹容即張國享之繼承人 呂昀璋即張國享即張文萍之繼承人 呂昀翰即張國享即張文萍之繼承人 池艾億即張秀里之繼承人 池宜芸即張秀里之繼承人 許梅宴即張國益之繼承人 張原彰即張國益之繼承人 張亦嬅 周月娥即鄭祚祥之繼承人 鄭誼慧即鄭祚祥之繼承人 鄭誼忻即鄭祚祥之繼承人 鄭祚賢即鄭呂快之繼承人 鄭祚騰即鄭呂快之繼承人 鄭惠姿即鄭呂快之繼承人 鄭惠娃即鄭呂快之繼承人 林子龍即林呂招治之繼承人 林子義即林呂招治之繼承人 陳林春美即林呂招治之繼承人 林春樓即林呂招治之繼承人 陳鋒猷即陳呂謹之繼承人 陳鋒卿即陳呂謹之繼承人(遷移美國) 林陳淑貞即陳呂謹之繼承人 田友智即陳呂謹即陳淑芬之繼承人兼監護人 田家倫即陳呂謹即陳淑芬之繼承人被 告 田家倫即陳呂謹即陳淑芬之繼承人 呂金翰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呂東益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胡呂淑香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呂淑真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呂恩綺即呂墩輝之繼承人 呂琳琳即呂萬福之繼承人(撤回) 呂莉莉即呂萬福之繼承人(撤回) 呂賢忠即呂萬福之繼承人 馮德就即呂滿即梁安萍之繼承人(撤回) 馮丁中即呂滿即梁安萍之繼承人 梁世姍即呂滿之繼承人 梁世宗即呂滿之繼承人 梁世宏即呂滿之繼承人 羅並南即羅呂月女之繼承人 陳秀蓉即羅呂月女即羅錫麟之繼承人(撤回) 羅晉國即羅呂月女即羅錫麟之繼承人 羅茹珺即羅呂月女即羅錫麟之繼承人 羅文孝即羅呂月女即羅錫麟之繼承人 羅錫岳即羅呂月女之繼承人 羅錫士即羅呂月女之繼承人 羅錫仁即羅呂月女之繼承人 傅玉葉即呂源田之繼承人 呂昌哲即呂源田之繼承人 呂威助即呂源田之繼承人 呂美雲 田家瑋即陳呂謹即陳淑芬之繼承人 梁世明即呂源田即呂麗琪之繼承人(撤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被告黃賴阿英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黃賴阿英於本件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12月1日死亡,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依法在繼承人承受訴訟 前,訴訟當然停止,且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則本件被告黃賴阿英因已死亡而不具共有人身分 者,其繼承人為何人,於本件當事人適格是否具備之重要事 項,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 論。並命原告應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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