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5158號
TCEV,111,中小,5158,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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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158號
原 告 簡以瑄

被 告 蔡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參以原告所提出之轉帳資 料,並無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以兩造間無得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或其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難認本院有 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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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