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0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朱方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483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
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