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777號
原 告 曾鈺茹
被 告 蕭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00帳號帳戶之設立人,經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函查,該帳戶之開戶人為蕭文德,住所地係在高雄 市○○區○○路00巷0號,有卷附之開公司函文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