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921號
原 告 戴笠翔
被 告 黃文明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89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