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3275號
TCEV,111,中小,3275,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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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2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馬君瀛
被 告 蘇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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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