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宏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文宗、廖
旭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63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