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林明赫
訴訟代理人 張沛晴
蕭良才
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 簡靜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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