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340號
TCEV,110,中簡,2340,2022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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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麗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秋智、正
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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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