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10號
原 告 私立六福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米秀
指定送達處所:宜蘭縣○○鎮○○路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心斐間給付生活照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8,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