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生活照護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1年度,301號
LTEV,111,羅補,301,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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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私立六福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米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世杰間請求給付生活照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
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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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