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1年度,295號
LTEV,111,羅補,295,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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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范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沁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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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