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27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羽謙
曾忻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熖福即富貴水電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