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劉佩珊
黃新妹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秀蓮
被 告 雲佳玲
林宗耀
特別代理人 范源華
被 告 黃秀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