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救字,111年度,6號
CPEV,111,竹東救,6,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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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皓旻
代 理 人 張秀菊律師
相 對 人 邱齡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 書、審查表及法律扶助申請書等影本以為釋明,堪認無訛,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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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