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司簡聲字,111年度,6號
CPEV,111,竹東司簡聲,6,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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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莊義成


相 對 人 孔嘉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 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 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第1 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8年 度竹東簡字第224號、109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百分之八十六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餘 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 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考 一 裁判費用 1,110元 聲請人預納。 一 複丈費用 5,600元 聲請人預納。 一 證人旅費 548元 聲請人預納。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相對人預納並由相對人負擔。 二 複丈費用 20,000元 聲請人預納並應由相對人負擔。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7,258元(計算式:1,110+5,600+548=7,258) (1)聲請人應負擔百分之十四:1,016元(計算式:7,258×14%=1,016)。   (2)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242元(計算式:7,258-1,016=6,242)。 (二)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26,242元(計算式:6,242+20,000=2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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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