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司簡聲字,111年度,5號
CPEV,111,竹東司簡聲,5,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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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墻

相 對 人 官瑞麟
官大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 本院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9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並諭知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官瑞麟、官大賓應共同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 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複丈費 6,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戶政規費 3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7,030元 由相對人官瑞麟、官大賓負擔 相對人官瑞麟、官大賓應共同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7,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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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